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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292号令)的第三条规定,“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”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。“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”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、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。
上一条:在提交新备案信息时,系统提示主体冲突如何处理?
下一条:信息传播的方式和容量在变,企业营销思路也在变!